科威特暂停第18条居留权持有者的商业登记

商务和工业部已暂时禁止持有第 18 条居留权的外籍人士成立公司、担任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在商业登记处注册,除非他们的身份符合第 19 条规定。知情人士称,这项措施旨在防止工人和雇主角色的混合,并将一直实施,直到实施新的监管控制。

公共人力管理局的数据显示,约有 9,600 名持有第 18 条居留权的私营部门员工被列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或执行合伙人,与近 44,500 个营业执照有关。

商务部目前正在与内政部和人力管理局合作,制定机制来解决参与商业伙伴关系的第 18 条居留权持有人的身份问题。拟议的变更包括修改第 19 条的要求,例如将最低出资额提高到 100,000 科威特第纳尔,并规定三年的所有权条件。其他建议限制拥有第 18 条贡献者的公司开设多个分支机构,除非运营需要证明扩张是合理的。

在监管修订正在进行的同时,拥有第 18 条股东的现有公司将继续运营,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新规则有望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和财务权利,同时为受影响的合作伙伴提供一年的宽限期,以过渡到第 19 条或适应更新的条件。

《外国人居留法执行条例》在特定条件下授予外籍人士作为投资者或合伙人的第 19 条身份。这些新安排旨在鼓励外国投资,改善科威特的商业环境,并遏制居住权交易。

第 18 条和第 19 条之间的区别:

第 18 条:根据 2010 年《私营部门就业法》的定义,根据该居留权,工人服从雇主,该法将他们归类为在雇主监督和管理下工作并收取工资的雇员。

第 19 条:如果外国投资者或商业或工业活动合作伙伴拥有不少于 100,000 科威特第纳尔的股份,且反映在其最近三份经认证的预算中,则可获得居留权。

正在进行的改革是在吸引投资者同时保持市场稳定和保护利益相关者权利的更广泛举措的一部分。